关于《具备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
(特种类:潜水作业)基本条件单位》的公告
为了规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保障排水行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7]116号)、《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有关要求,由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委托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对从事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特种类:潜水作业)的单位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评审及验证。现将具备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特种类:潜水作业)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公告。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2009年7月10日
附: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特种类:潜水作业)单位.xls